條件 內容
所有權人不可歸責 「所有者責任」,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袋地無道路權。
通行最小侵害 考量周邊環境及通道路徑,是否非行經他人土地不可。
袋地正常使用受阻 道路連通不佳,影響生活或財產運作。

民法第 787 條至 789 條針對袋地所有人,即不與公路直通的土地所有權人(地主),主張「袋地通行權」的條件,有以下三項:

  • 不可歸責:袋地無法正常使用非地主所造成。
  • 最小侵害:行經鄰地造成最小損害,且無法以其他管道通往公路。
  • 正常使用受阻:袋地因無道路連結,導致居住、財務受影響。

對於私有鄰地,地主可直接協調取得通行權,但需給付適當補償。而對於國有地,則須向財政部國產署申請,並繳交費用。地主主張袋地通行權的途徑包含民事訴訟與行政申請,端視鄰地權屬而定。

裏地通行權 Play

需要注意的是,袋地通行權並非絕對權利,必須具備特定條件才能主張。如果袋地的狀況是由地主自身行為或疏忽造成的,則無法適用袋地通行權的規定。

裏地通行權

定義

裏地通行權

裏地通行權是一種地役權,允許特定地塊(受役地)的所有者在其鄰近地塊(通行地)上行使有限的通行權利。與一般通行權不同的是,裏地通行權的權利並非明確載於契約或其他法律文件,而是根據法律規定或推定而產生。

起源

裏地通行權的概念源自於英美法系,其法理基礎在於「必要性」原則。當一塊地塊與外界完全隔離,無法透過公共道路或任何其他途徑進行合理利用時,法律就會推定該地塊擁有一條裏地通行權。

特徵

裏地通行權具有以下特徵:

  • 隨土地移轉而移轉:裏地通行權與受役地密切相關,當受役地所有權發生變更時,通行權也會隨之轉移給新所有者。
  • 僅限合理使用:裏地通行權持有人只能行使合理的通行權利,且不得對通行地造成不當損害。
  • 不得妨礙通行地使用:通行權持有人不得阻礙通行地所有者行使其所有權,例如在通行地上建築或種植作物。

取得方式

裏地通行權通常透過以下方式取得:

取得方式 説明
法律推定 當地塊與外界完全隔離時,法律會推定其擁有裏地通行權。
長期使用 持續使用通行地超過法定期限(通常為 10 或 20 年),即使未經通行地所有者同意,也可能取得裏地通行權。
明示或默示契約 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契約或其他法律文件,明確或默示地建立裏地通行權。

** прекращение**

裏地通行權可以透過以下方式 прекращение:

прекращение方式 説明
受役地不再被隔離 當受役地不再與外界完全隔離時,裏地通行權就會消滅。
通行權放棄 裏地通行權持有人可以主動放棄其通行權利。
通行地所有權轉移 當通行地所有權發生變更,且新所有者不同意通行權繼續存在時,裏地通行權可能會被 прекращение。

結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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