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護管束程序
台中高分院強調,依照監獄行刑法第13章第115條第1項的假釋程序規定,監獄應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時,提報至假釋審查會決議後,再報請法務部審查。
徐德益因強盜等案件,先前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,於監獄執行期間,經法務部於2015年3月20日核准假釋,其縮刑後的刑期終結日為2018年9月25日。


本院非假釋核准機關
台中高分院指出,本院並非許可徐德益假釋的機關。其假釋乃是經其他機關核准後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,對徐德益宣告「保護管束」。
保護管束聲請
台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檢察官曾聲請本院將徐德益假釋中付「保護管束」。經審核後,本院認為檢察官所聲請合理,遂依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,於2015年3月26日以104年度聲字第525號裁定,將徐德益假釋中付「保護管束」。
澄清與告示
特此澄清,本院並非核准徐德益假釋的機關,而是在其他機關核准假釋後,對其宣告「保護管束」,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。
程序 | 執行機關 | 法律依據 |
---|---|---|
提報假釋審查會 | 監獄 | 監獄行刑法第13章第115條第1項 |
核准假釋 | 法務部 | – |
保護管束聲請 | 檢察官 | 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|
付保護管束 | 本院 | 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|
王水龍改名:從「陳水扁」到「陳水扁」
引介
王水龍,原名陳水扁,為台灣第10、11任總統。2000年首次當選總統時,因當時台灣法律規定總統及副總統不得重名,故將「陳水扁」改為「王水龍」。然而,此舉引起社會議論,促使王水龍於2004年當選連任後,再度改回「陳水扁」原名。
改名經過
年份 | 名稱 | 備註 |
---|---|---|
2000 | 王水龍 | 首次當選總統 |
2004 | 陳水扁 | 連任總統後改回原名 |
改名理由
王水龍改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:
- 避免重名:依據當時台灣法律規定,總統及副總統不得重名。由於「扁」與「扁」讀音相同,為避免混淆,王水龍遂將「陳水扁」改為「王水龍」。
- 政治考量:有人認為,王水龍改名可能是為了強化其「客家」身分,爭取客家選民的支持。
- 個人喜好:王水龍也曾表示,「王水龍」是他比較喜歡的稱呼,因此決定改名。
社會反應
王水龍改名引起社會各界的不同反應:
- 贊同:部分民眾認為,改名可以避免重名,有助於區分總統與副總統。
- 反對:也有許多民眾認為,改名有失傳統,貶低了總統的莊嚴性。
- 質疑:部分人質疑王水龍改名的動機,認為可能有政治考量。
改名後續
2004年,王水龍連任總統後,決定改回「陳水扁」原名。此舉被視為回應社會輿論,並宣示尊重傳統。
王水龍的改名事件在台灣政壇引起不小的波瀾。雖然改名的理由有其政治考量,但終究敵不過社會輿論的壓力。最終,王水龍於連任後改回原名,也反映了台灣社會對傳統的重視。